江苏刚耀光电有限公司

江苏中顺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等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323执恢5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中顺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3022525299,住所地泗阳县。
法定代表人:周虎。
被执行人:**,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住泗阳县。
被执行人:江苏刚耀光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59111966X5,住所地泗阳县。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中顺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中顺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刚耀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称刚耀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1323民终527号民事判决书均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刚耀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顺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申请执行人中顺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撤回执行。2021年5月7日中顺公司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1593014.8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5月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书等执行材料,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传唤被执行人到本院接受执行谈话。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3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9月24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并成功扣划17444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通过江苏省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控系统查询。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诉讼保全了被执行人刚耀公司所有的位于泗阳县裴圩镇工业园区的一座厂房(无产权证,刚耀公司办公楼西邻、四座厂房中的最东侧一座),并于2021年7月5日10时至2021年7月6日10时对该厂房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最终由买受人陈慧以1134280元竞买成交。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刚耀公司所有的位于泗阳县裴圩镇工业园区的南北两栋办公楼(无产权证,现状查封,期限三年),该两栋办公楼已被(2020)苏1323执2832号案件首查封,本案没有处置权。
4.本院联系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电话无法打通。
5.本院至被执行人刚耀公司住所地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已停产歇业,未发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的下落。
6.本院通过关联案件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和刚耀公司在本院以及深圳南山区法院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未履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7.2021年9月24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中顺公司,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或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8.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和刚耀公司进行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已执行到位标的1133394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对查到的财产采取了相应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本案在程序上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菁
审判员 胡继忠
审判员 杨如春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