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民终344号
申请人:***,男,1967年3月15日出生,住江苏省泗阳县。
被申请人:江苏***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裴圩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刚,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电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保障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电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70675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裁定书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于睿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