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融创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融创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必视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云0103执24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云南融创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经开路*号科技创新园******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州必视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学大道162号B2区第*层***单元。
法定代表人:谈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谈玺,男,汉族,1970年6月12日出生,住广州市天河区
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4)盘法民三初字第73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执行人广州必视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云南融创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所欠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240000元;二、被执行人广州必视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云南融创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以所欠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2月4日起至上述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的逾期还款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三、被执行人广州必视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云南融创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以所欠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14日起至上述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的逾期还款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四、被执行人广州必视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云南融创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25937元;五、如被执行人广州必视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能按上述期限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云南融创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所涉债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谈玺在被执行人广州必视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处持有的13.8%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739元由被执行人广州必视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因被执行人广州必视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谈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云南融创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2月0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但被冻结款项尚不足以清偿本案案款。经查,被执行人广州必视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谈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云南融创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广州必视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谈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的(2016)云0103执248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