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晨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岳阳市建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晨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602财保75号
申请人:岳阳市建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市岳阳楼区郭镇乡枣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5954980892。
法定代表人刘翠波,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湖南晨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巴陵国际新城1栋2310-23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1862472891。
法定代表人李初伏,系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受理申请人岳阳市建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晨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人岳阳市建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3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晨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80000元的财产,原告岳阳市建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交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其保全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晨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付锋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许果
书 记 员 彭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