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晨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602民初1691号之一
原告:***,男,197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盛金,湖南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告:湖南晨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91。住所地: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巴陵东路君临国际新城*幢*-*号。
法定代表人:李雄杰,董事长。
第三人:湖南何工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10C。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新建西路*号长城非常生活公寓*房。
法定代表人:何佳川,经理。
原告***诉被告***、湖南晨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何工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受理。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虽然提交了被告***的身份信息,但本院根据该登记信息的地址送达诉讼文书因无人接收被退回,且原告提供的***联系电话无法接通,不能核实登记信息中“***”与原告所起诉的“***”是否为同一人。经本院通知后,原告仍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住址和联系电话,导致诉讼文书无法送达。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28元,原告***已预交5214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余 勇
人民陪审员  韩秀清
人民陪审员  杨 芳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法官 助理  刘秋吟
书 记 员  姜 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