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某某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宏祥分公司、湖南晨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602执150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宏祥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楼区洞庭南路489号。
负责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晨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楼区建湘路天伦城银座2栋2426号(新城社区一网格)。
负责人:***。
被执行人湖南晨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巴陵东路君临国际新城1幢2310-2325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湘0602民初4302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宏祥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晨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湖南晨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调解书确认由被执行人湖南晨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湖南晨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湖南**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宏祥分公司货款64006.79元、律师费35993.21元,合计100000元。并以货款64006.79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自2022年8月1日起暂计算至2023年1月9日止违约金为4156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1400元,以上款项共计105556元。但被执行人湖南晨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湖南晨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晨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湖南晨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5556元,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收入款至**市**楼区人民法院账户,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动产、不动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