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623执16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晨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华容县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华容县。
负责人:***。
被执行人:湖南晨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晨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华容县分公司、湖南晨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623执1605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申请执行期限内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