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晨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湖南晨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6民终39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通海南路富兴康城兴悦花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骄阳(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晨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巴陵东路君临国际新城1幢2310-232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晨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22)湘0602民初24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案涉《***兴御城国际(一标段高层区)主体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结算经富兴集团审计中心最终审核完毕,双方签字盖章后付至结算金额的90%;结算完毕经双方签字盖章后90天后付至结算金额的96%。湖南晨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付结算资料后,富兴集团审计中心是否最终审核完毕,如审核完毕,双方对富兴集团审计中心最终审核结果是否持有异议以及湖南晨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否有权依据双方为备案所需签订的《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关于竣工结算相关内容向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张支付剩余工程款等事实未予查清,应将本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22)湘0602民初244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866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 子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王 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