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信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安宁艺城石材经营部与某某、云南信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民初字第1392号
原告安宁艺城石材经营部。
住所地:云南省安宁市太平新城街道办事处大西部建材城内。
经营者谢海艳,女,汉族,住昆明市西山区。
委托代理人黄琴,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女,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住昆明市五华区。
被告云南信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高新区海源中路南区。
法定代表人李缙杰。
委托代理人陈晓勇,云南陈晓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受理原告安宁艺城石材经营部诉被告***、云南信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宁艺城石材经营部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云南信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云南信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宁艺城石材经营部撤回对被告***、云南信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20元,减半收取610元由原告安宁艺城石材经营部承担。
审判员  刘正芸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思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