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2民初7237号
申请人:安徽省宏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小庙工业聚集区将军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5702510M。
法定代表人:杨立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兴志,安徽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合肥庭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撮镇镇新安社居委新安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63411794U。
法定代表人:郑秀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杨立章,男,197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本院在审理安徽省宏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合肥庭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杨立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宏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省宏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宏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7296元,减半收取3648元,保全费2518元,均由原告安徽省宏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越琪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