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3民初3389号
原告:**(系死者妻子),女,汉族,1972年9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
原告:***(系死者父亲),男,汉族,1939年12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
原告:潘以娜(系死者女儿),女,汉族,1996年06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
原告:潘李成(系死者儿子),男,汉族,2000年06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
共同诉讼代理人:陈凯,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7年04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告:安徽省宏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5702510NM,
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小庙工业聚集区将军路东,
法定代表人:杨立章,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锐,公司员工。
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62185385C,
住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潜山路1999号中侨中心3幢708,
负责人:蒋俊翔,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贤锋、张洋,公司员工。
本院审理原告**、***、潘以娜、潘李成诉被告***、安徽省宏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以娜、潘李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潘以娜、潘李成负担。
审判员 袁祖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