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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5民终3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彩虹小区***1号2-4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彬,云南砝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3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红河州泸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男,1969年5月13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红河州开远市。 上诉人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元阳县人民法院(2021)云2528民初14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云南省元阳县人民法院(2021)云2528民初1478号民事判决; 2、本案发回云南省元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8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 嘉 审判员 李 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