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2622执异75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砚山县胜联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砚山县维摩乡。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教欢,***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砚山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砚山县江那镇。
法定代表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异议人: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在本院执行砚山县胜联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砚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砚山县胜联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对(2022)云2622执1637号案件提出异议,认为应追加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砚山县胜联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砚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砚山分公司属于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无独立的法人资格,法人应对分支机构的民事行为承担直接责任与补充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应追加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故现提出执行异议。
本院查明,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立案执行(2022)云2622执1637号与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砚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砚山县胜联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2月5日对该案提出书面异议。砚山县胜联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复印件两份,证实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设分支机构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砚山分公司。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备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本案中,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砚山分公司作为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砚山县胜联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综上,异议成立,本院对砚山县胜联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追加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被执行人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2022)云2622执1637号砚山县胜联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砚山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李振家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