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砚山县胜联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云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砚山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2622执异75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砚山县胜联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砚山县维摩乡。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教欢,***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砚山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砚山县江那镇。 法定代表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异议人: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在本院执行砚山县胜联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砚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砚山县胜联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对(2022)云2622执1637号案件提出异议,认为应追加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砚山县胜联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砚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砚山分公司属于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无独立的法人资格,法人应对分支机构的民事行为承担直接责任与补充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应追加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故现提出执行异议。 本院查明,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立案执行(2022)云2622执1637号与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砚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砚山县胜联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2月5日对该案提出书面异议。砚山县胜联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复印件两份,证实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设分支机构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砚山分公司。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备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本案中,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砚山分公司作为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砚山县胜联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综上,异议成立,本院对砚山县胜联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追加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被执行人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2022)云2622执1637号砚山县胜联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砚山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李振家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