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丰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安徽丰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181执保140号
申请人:***,男,195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住安徽省巢湖市。
被申请人:***,男,1964年5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住安徽省巢湖市。
被申请人:安徽丰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濉溪路海龙公寓4幢204室。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安徽丰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潘林生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丰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查封。申请人***以其位于巢湖市朝阳居委会东风路市一建公司商住楼三层西数第一套的房产(房产证号为房地权巢湖市字第××号)为该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安徽丰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80万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