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丰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睿成中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龙县宏源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2328民初4555号之一
原告:贵州睿成中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安龙县栖凤街道办事处大坪组西环安置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MA6DJ73L3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安龙县宏源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安龙县栖凤街道办事处农信大厦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8692736413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华鑫(系该公司工作人员),男,1991年2月28日生,布依族,住贵州省安龙县,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映钦(系该公司工作人员),男,1993年6月12日生,布依族,住贵州省安龙县,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第三人:安龙县安利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安龙县招堤街道办事处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8308713306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安徽丰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濉溪路海龙公寓4幢2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459930X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贵州睿成中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龙县宏源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安龙县安利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丰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贵州睿成中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以需重新明确主张权利主体与法律关系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睿成中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法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睿成中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由原告贵州睿成中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