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丰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安徽丰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181执保143-2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安徽丰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安徽丰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作出(2017)皖0181执保143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丰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70万元。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达成调解意见,并撤回对被申请人安徽丰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撤回对被申请人安徽丰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依法应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丰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丰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70万元财产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