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181执保143号
申请人:***,男,195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住安徽省巢湖市。
被申请人:安徽丰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濉溪路海龙公寓4幢204室。
被申请人:***,男,1964年5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住安徽省巢湖市。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安徽丰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丰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查封。申请人***以其位于巢湖市大西门居委会环城路果品日杂综合楼的房产(房产证号为房地权巢湖市字第××号)为该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安徽丰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70万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