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徽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鑫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徽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23民初6001号
原告:安徽鑫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山南镇街道杨桃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353225256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人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人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徽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官亭镇*祠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594252052H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徽鑫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徽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原告安徽鑫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向我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徽徽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鑫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徽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安徽鑫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林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兼)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