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恒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云南瑞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3民终7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7年9月12日生,大学文化,教师,师宗县人,住师宗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瑞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曲靖市麒麟区沿江路。
法定代表人:张学坤,职务: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6年8月9日生,高中文化,个体户,师宗县人,住师宗县,现住师宗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恒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师宗县丹凤街道古城社区旁。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4年2月28日生,小学文化,农民,师宗县人,住师宗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云南瑞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恒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师宗县人民法院(2018)云0323民初17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师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云0323民初1789号民事判决,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后期治疗费在(2018)云0323民初447号案中诉讼请求时主张一年期限,按照鉴定意见15000元主张,一审法院不支持一年后的治疗费实属错误,依法无据。
云南瑞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恒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均未作答辩。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自2017年4月6日至2018年11月19日为治疗此次事故造成的伤情产生的住院费、门诊费等费用共计29935.15元;2、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彩花是被告云南恒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的会计,***是该公司的项目负责人也是实际施工人,亦是该公司法人***的丈夫,*彩花所签订的合同是代表被告云南恒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并得到了该公司项目负责人***的认可。2016年4月24日,师宗县龙庆彝族壮族乡中心学校与被告云南瑞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2016年10月25日,被告云南瑞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彩花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内部承包施工协议书。2016年10月3日,*彩花与被告***签了施工合同书,约定将工程主体浇砼、砌砖体部分工程承包给被告***。原告***系为***提供劳务的人。2016年10月16日,原告到师宗县龙庆乡龙庆完小学生宿舍楼建设施工场所为被告***提供劳务。在施时,原告在拉手推车过程中,因推车一轮已滑空,车辆侧翻,原告与车辆从三楼坠落地面受伤,当日,原告被送到师宗现代医院急救。2017年5月31日,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昆医大司法鉴定中心【2017】(临床)鉴字第105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的后期治疗费每年需15000元。本院于2018年8月6日对原告起诉四被告发回重审的案件审理作出(2018)云0323民初4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119346.61元(其中包括后期治疗费15000元),还下欠766172.92元未支付。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自2017年4月6日至2018年11月19日产生的医疗费用29935.15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现所诉要求解决的后续医疗费用是基于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昆医大司法鉴定中心【2017】(临床)鉴字第1055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认定的原告***的后期治疗费每年需15000元,但本院(2018)云0323民初4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结果是由被告支付后续治疗费15000元,而没有判决每年支付15000元或支付多少年,因而后续治疗费已在该判决中作出了界定,原告***对该判决不服上诉后,又申请撤回上诉,该判决已为生效法律文书,故原告***现又诉请解决后续治疗费,把司法鉴定意见等同法院的生效判决,其诉讼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二审期间,各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师宗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6日对***诉云南瑞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彩花、云南恒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云0323民初4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判决由本案四被上诉人连带赔偿上诉人***包括后期治疗费在内的各项经济损失1119346.61元,并判决驳回了***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如上诉人***认为该判决错误可依法申请再审,其现以相同事由主张生效判决已经作出实体处理的费用明显构成重复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一审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属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师宗县人民法院(2018)云0323民初1789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及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均予退还上诉人***。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宁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