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02民初5561号
原告:许昌海宏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东城区府西雅园第1幢东一单元13层北向东起第十二间。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彬,河南德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德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金手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任村红旗渠路27号。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2年8月2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原告许昌海宏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金手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原告许昌海宏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昌海宏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许昌海宏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许昌海宏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许庭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