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22民初5776号
原告:河南金手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任村红旗渠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会,男,196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男,196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
被告:***,男,197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原告河南金手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金手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5元,由原告河南金手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