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482执1532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河南金手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1774154129,安阳市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河南金手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1月1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河南金手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41001585610050211501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194.46元,现因被执行人其他账户内的存款已被本院足额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南金手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41001585610050211501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2948.87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