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482执1532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河南金手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阳市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南金手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9)豫0482民初58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河南金手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南金手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16×××3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4121.34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