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手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482执153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男,1968年1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 被执行人:***,男,1973年1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被执行人:河南金手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林州市任村红旗渠路27号,机构代码证:17741541-2。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南金手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482民初58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0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2948.87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