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手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与尚会田、河南金手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11民终16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尚会田,男,汉族,1965年1月17日生,住漯河市郾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本辉,河南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3年2月5日生,住漯河市郾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平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南金手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嵩山路科技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职工。
上诉人尚会田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金手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2016)豫1103民初1715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尚会田以双方纠纷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尚会田撤回上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尚会田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尚会田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