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昊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昊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102执544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12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
被执行人:安徽昊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潜山路蔚蓝商务港城市广场,组织机构代码58723318-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作出的(2018)皖0102民初96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昊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36619.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