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昊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昊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无为县实验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0225民初6343号
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潜山路蔚蓝商务港城市广场。
法定代表人:韩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进宏,安徽方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无为县实验中学,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无城镇西大街,。
法定代表人:周可斌,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林,安徽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无为县实验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章进宏,被告安徽省无为县实验中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拖欠工程款113143.43元;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被告建设的“无为县2010-2015年教育建设工程-无为县实验中学室外二级广场工程施工”由原告中标,双方于2015年7月1日签订了《施工合同》。该施工合同约定了工程名称、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工程进度款支付等内容。在原告组织施工过程中,被告增加了部分施工工程量,这由被告签字确认的《经济签证单》等证明。然在原告施工结束并经被告竣工验收合格后。被告将该工程提交到无为县审计局进行审计,2019年2月1日无为县审计局出具一份《审计报告》,该份审计报告虽含有合同外变更增加部分但是没有将原告合同外所有增加部分全部进行审计,仅包含原告部分合同外增加部分,原告合同外增加部分仍有113143.43元没有支付给原告。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受法律保护。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依据《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提起诉讼。
安徽省无为县实验中学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案涉工程结算价应由第三方审计确定。
本院认为,安徽省无为县实验中学承认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113143.43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安徽省无为县实验中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13143.4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46元,减半收取1373元,鉴定费3000元,合计4373元,由被告安徽省无为县实验中学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 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雪贝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