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昊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安徽旭阳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昊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皖1802民初325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旭阳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昊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安徽昊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合肥天鹅湖支行的账号:120830010********(保全范围48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安徽昊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合肥天鹅湖支行的账号:120830010********(保全范围48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朱小勇 人民陪审员  陈道华 人民陪审员  陈发明
书 记 员  舒南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