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昊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安徽旭阳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昊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802民初3252号之一
原告:安徽旭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宣城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胜强,安徽锦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昊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旭阳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昊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作出(2017)皖1802民初325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安徽昊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合肥天鹅湖支行的账号:12083001040001669(保全范围48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