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睿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何建国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426民初729号
原告:何建国,男,1981年11月4日生。
被告:***,男,1982年1月11日生。
被告:***,男,1974年7月28日生。
被告:云南睿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金星小区伟龙广场A座1单元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599301394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何建国与被告***、***、云南睿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2020年2月6日,原告何建国经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疫情防控期间,原告何建国未提交证据证实其身处疫病防治管辖区域封城、封路等限制出行、无法出庭的特殊事由,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何建国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050元,减半收取4525元,由原告何建国负担;公告费260元,由原告何建国负担。
审判长施绍宏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