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睿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市盘龙区加壹办公设备经营部与云南睿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112民初10669号
原告:昆明市盘龙区加壹办公设备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03MA6LUB043Q。
经营场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环城北路205号附4-310号。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朝,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睿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599301394A。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金星小区***幢*单元***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亮,男,汉族,1986年1月2日生,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昆明市盘龙区加壹办公设备经营部诉被告云南睿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原告昆明市盘龙区加壹办公设备经营部于2018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市盘龙区加壹办公设备经营部要求撤回对被告云南睿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昆明市盘龙区加壹办公设备经营部撤回对被告云南睿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49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748元,由原告昆明市盘龙区加壹办公设备经营部负担,剩余1748元退还原告昆明市盘龙区加壹办公设备经营部。
审判员石晶晶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黄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