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睿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云南睿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永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923民初564号
原告:***,男,195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省博白县。
被告:云南睿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金星小区伟龙广场A座1单元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599301394A。
法定代表人:刘树龙,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彬,男,199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
被告:徐平,男,198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原告***诉被告云南睿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平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9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陶萍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张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