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01民辖终8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东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临翔区福安建筑材料租赁部,经营场所临翔区忙畔街道文伟村大湾子,统一信用代码92530902MA6KRLAY23。
经营者:***,男,1974年05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上诉人云南东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20)*0120民初31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云南东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移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关于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原审法院对此已经充分论述,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廖鸣晓
审判员***
审判员谢平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彦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