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东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临沧鑫森新型墙体免烧砖有限公司与云南东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微道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1民初5670号
原告:临沧鑫森新型墙体免烧砖有限公司,住所临沧市临翔区工业园区忙畔街道文伟村委会小街村。
法定代表人:李相龙。
委托代理人:罗正福、龚跃兰,云南博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东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东风东路延长线金马寺。
法定代表人:朱绍聪。
被告:云南微道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广福路与希望路之间希望花园7号楼一单元第4层401号。
法定代表人:王昌进。
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临沧鑫森新型墙体免烧砖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东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微道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临沧鑫森新型墙体免烧砖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东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微道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临沧鑫森新型墙体免烧砖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沧鑫森新型墙体免烧砖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东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微道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854元,减半收取9927元由原告临沧鑫森新型墙体免烧砖有限公司承担,其余9927元退还原告临沧鑫森新型墙体免烧砖有限公司。
审判员  王恒刚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吕静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