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民终89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罗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罗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东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东风东路延长线金马寺。
法定代表人:朱绍聪,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平海创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板桥镇罗平工业园区巨朵片区。
法定代表人:汪俊贤。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云南东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罗平海创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21)云0111民初143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按照法院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熊梓旭
审 判 员 杨章亮
审 判 员 金 馨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蒋志平
书 记 员 杨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