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东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1、某某2等与昭通市某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彝良分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628民初2501号
原告:**1,女,汉族,生于2005年4月28日,云南省彝良县人,住云南省彝良县。
原告:**2,女,汉族,生于2007年6月26日,云南省彝良县人,住云南省彝良县。
原告:**3,女,汉族,生于2008年10月12日,云南省彝良县人,住云南省彝良县。
原告:**4,男,汉族,生于2010年9月15日,云南省彝良县人,住云南省彝良县。
原告暨**1、**2、**3、**4法定代理人:朱世凤,女,汉族,生于1981年6月8日,云南省彝良县人,住云南省彝良县。
原告:孙恒才,男,汉族,生于1947年8月13日,云南省彝良县人,住云南省彝良县。
原告:向成美,女,汉族,生于1949年3月17日,云南省彝良县人,住云南省彝良县。
七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朝印,云南大韬(昭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昭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彝良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彝良县角奎镇洛泽河大道上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8MA6NEJ4W4J。
负责人:杨柏阳,项目经理。
被告:云南东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东风东路延长线金马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48258378H。
法定代表人:朱绍聪,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韬,云南鸿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生于1988年5月6日,云南省彝良县人,住云南省彝良县。
原告**1、**2、**4、孙恒才、向成美、朱世凤与被告昭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彝良分公司、云南东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1、**2、**4、孙恒才、向成美、朱世凤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1、**2、**4、孙恒才、向陈美、朱世凤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1、**2、**4、孙恒才、向成美、朱世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00元,减半收取1350.00元,由原告**1、**2、**4、孙恒才、向成美、朱世凤负担,本院决定免交。
审 判 长  邓 瑛
人民陪审员  吴文义
人民陪审员  胡 静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 员代  林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