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双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明光市龙盛长石有限公司、安徽省双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182执2138号
申请执行人:明光市龙盛长石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104国道南侧1002公里处,统一企业信用代码913411827117062884。
法定代表人:梁勇,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双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经济开发区合肥徽商城金属制品交易市场23幢302室统一企业信用代码91340122583004272T。
法定代表人:蔡传荣,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明光市××长石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双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1182民初2380号民事调解书,开展执行工作。
执行中,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安徽省双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等财产情况;到明光市国土和房产管理局调查其房地产情况,被执行人安徽省双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屋产权登记;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安徽省双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名单;对被执行人安徽省双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怀宁
审判员  孙志勇
审判员  卞广庆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