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102执15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滁州市诚源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紫薇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MA2N5A700M。
法定代表人:刘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锡梅,安徽丰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省双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经济开发区合肥徽商城金属制品交易市场****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583004272T。
本院(2019)皖1102民初3294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安徽省双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滁州市诚源钢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5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传唤、现场送达、司法专邮等形式向被执行人安徽省双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0年8月6日、2020年8月18日和2020年9月17日先后三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安徽省双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证券、保险、工商总局、民政、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财产情况,于2020年10月19日到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调查被执行人安徽省双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情况。经财产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安徽省双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账户无可供执行金额,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无保险登记信息,在滁州市范围内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安徽省双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执行期间,执行人员多次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未果,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安徽省双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案已执行到位标的额0元,尚未执行的标的额26814元(包括执行费302元)。
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采取的财产查控措施、对被执行人的司法惩戒措施及全部执行过程,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处置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在询问并征得申请人同意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陶 政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陆志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