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102执1560号
申请执行人:滁州市诚源钢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MA2N5A700M,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紫薇北路**。
法定代表人:刘英,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双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583004272T,住所,住所地肥东经济开发区合肥徽商城金属制品交易市场****div>
法定代表人:蔡传荣,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滁州市诚源钢材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双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双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6814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夏晓晖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陈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