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281执1220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方正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毕秀娟,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隆新材料有限公。住所地:**市城区区。
法定代表人:**,该××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浙江方正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隆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余民初字第3495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监理费340044.6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名下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已被依法处置,其中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变现部分已经分配完毕,且该可分配金额不足以清偿抵押债权。被执行人***隆新材料有限公司在另案作为被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判决生效,但该案原告宁波市鄞州建筑有限公司尚未申请强制执行,因该案涉及建设工程优先权,故地上建筑变现部分暂予提存,不作分配。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800余元银行存款,无车辆、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浙0281执122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尚 洁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代书 记员 **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