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1602执193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博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山水名城5-205室,营业执照号码:913××××9051X8(1-1)。
法定代表人:梁西华。
申请执行人:亳州恒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亳魏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733029951P。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博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亳州恒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国内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因该案已与(2020)皖1602执1732号案件并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1602执19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柏永生
审判员吕迎迎
人民陪审员石婷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