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602执19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博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山水名城**,营业执照号码:913××××9051X8(1-1)。
法定代表人:梁西华。
申请执行人:亳州恒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亳魏路**会信用代码:91341600733029951P。
法定代表人:张纪华。
本院在执行安徽博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亳州恒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国内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亳州恒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有位于亳州市××城区大地桥北风××中学××北侧风华××小区××住宅楼××单元-106(产权证书号:201420685号)、亳州市谯城区大地桥北风华中学新校北侧风华雅苑小一期5号住宅楼2单元-002(产权证书号:201100569号)不动产两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亳州恒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位于亳州市××城区大地桥北风××中学××北侧风华××小区××住宅楼××单元-106(产权证书号:201420685号)、亳州市谯城区大地桥北风华中学新校北侧风华雅苑小一期5号住宅楼2单元-002(产权证书号:201100569号)不动产两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不利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被执行人应自财产查封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或抵偿处理。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曹友喜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伟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