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321民初914号
原告:***,男,1966年4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被告:安徽博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法定代表人:梁西华。
被告:**,男,198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原告***与被告安徽博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陶伟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宫占好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