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3民初3194号
原告:合肥市苏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梁园镇合肥上海产业园(原路口乡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86127403G。
法定代表人:苏光英。
被告:安徽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店埠镇公园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05577808XN。
法定代表人:杨明武。
被告: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22617424D。
法定代表人:张维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市苏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后不预交诉讼费或未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聂新春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吕锡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