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3民初529号
原告:合肥天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上派镇工业聚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6629428069。
法定代表人:靳仲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登言,安徽蓝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公园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05577808XN。
法定代表人:杨明武,执行董事。
本院审理的合肥天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天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天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67元,由原告合肥天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倪 斌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向俊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