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玄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天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省玄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3民初529号

原告:合肥天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上派镇工业聚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6629428069。

法定代表人:靳仲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登言,安徽蓝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公园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05577808XN。

法定代表人:杨明武,执行董事。

本院审理的合肥天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天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天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67元,由原告合肥天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倪 斌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向俊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