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02民初3752号之一
申请人:四川南充富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莲池路。
法定代表人:丁锐。
委托代理人:姚锡国,男,1950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南充市高坪区。
被申请人:四川辉跃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锦程路。
法定代表人:姜林。
四川南充富丽实业有限公司与四川辉跃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冻结了四川辉跃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7300元。四川南充富丽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四川南充富丽实业有限公司书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四川辉跃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7300元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鲲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胡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