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辉跃建筑有限公司

***与四川融通创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1民初15889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79年2月1日出生,汉族,户藉地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全胜乡八块田村6组,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金辉路467号3-3-6017号,公民身份号码511022197902017997。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都市青羊区益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反诉原告):四川融通创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青羊大道99号37栋18层18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5414005XW。 法定代表人:余万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上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重庆迪康长江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龙井沟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11601670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系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系公司职员。 第三人:四川辉跃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锦程路南充总商会大厦A区17-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597518274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四川融通创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迪康长江制药有限公司、四川辉跃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融通创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迪康长江制药有限公司、四川辉跃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川融通创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迪康长江制药有限公司、四川辉跃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熊    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白 杰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