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24民初178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9月25日出生,村民,四川省德昌县人,住四川省德昌县。
被告:***,男,汉族,1972年9月24日出生,村民,四川省德昌县人,住四川省德昌县。
被告:四川辉跃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长征路**华铁宾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5975182749。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懂事。
第三人:德昌县水利局,住所,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州德昌县德州镇西环路三段**社会信用代码:1151342400906668XR。
法定代表人:**邱,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四川辉跃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德昌县水利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2021年2月23日开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412元,减半收取170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夏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