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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船山区某宁预制厂;某某;四川某跃建筑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904民初3856号 原告:遂宁市船山区某宁预制厂,住所地四川省遂宁高新区。 投资人:***。 被告:李某,男,198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 被告:四川某跃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法定代表人:姜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四川昇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四川昇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某,男,198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原告遂宁市船山区某宁预制厂诉被告李某、四川某跃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跃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6日立案后,经某跃建筑公司申请,依法追加***、林某、***为被告,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5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遂宁市船山区某宁预制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元,由原告遂宁市船山区某宁预制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