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3破48号
申请人:北京力尊信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路8号北楼六层1-6-60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数码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商城18厅-6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力尊信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上***数码技术有限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工商登记的股东为香港怡德数码技术有限公司。公司成立于2002年4月9日,注册于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37499766E,注册资本人民币2,500万元,经济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硬件开发、生产,网络系统集成,计算机网络工程设计、安装,从事“计算机”领域科技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第三方计算机技术服务和产品的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限截至2026年7月19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有买卖合同纠纷,经北京仲裁委员会(2019)京仲裁字第2408号裁决书确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货款、违约金、律师费等。(2019)沪01执1474号执行裁定书载明,被申请人目前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现提起破产申请。
本院认为:按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有关破产案件管辖的相关规定,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申请人经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故申请人的申请本院可予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北京力尊信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上***数码技术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七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